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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印刷企業投訴江蘇國稅,究竟有何糾紛?

2017/5/17 0:00:00來源:快印客作者:快印客

快印客導讀】2017年05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由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劉錦平、蔡曉霞律師代理的原告江蘇省如皋市信誼商務票據印刷有限公司、徐州新彩票證印務有限公司、泰州市銀杏票據印刷有限公司等企業,訴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有關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糾紛一案。


此案緣于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江蘇省政府采購中心2016年11月28日公開招標采購的“江蘇省國家稅務局系統普通發票定點印刷項目”(該項目編號JSZC-G2016-437)。政府采購部門希望通過這次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確定江蘇省國家稅務局系統普通發票(不含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定點印刷單位,采購數量系根據該地區普通發票的印制量確定印制企業的數量,該項目預算總價約每年四千萬元,為期三年約1.2億采購規模。


2016年12月27日,江蘇省政府采購中心組織評標委員會對所有參與供應商的投標文件進行開標、評審、定標等相應采購程序,并將采購項目的中標結果于2016年12月29日在中國政府采購網上公開發布,南通市現代印務有限責任公司、南京特種印刷有限公司、蘇州印刷總廠有限公司等六家企業中標。


原告認為,這次投標是與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下屬國有大型企業南京造幣有限公司一起組成聯合體參與競爭,該聯合體雙方均服務于國家稅務局多年。無論從資質、綜合實力、服務措施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在江蘇全省投標企業中均名列前茅。此次投標項目中,他們報價最優最低,得分最高,應獲得價格滿分15分,并且投標樣本的各項技術指標檢測均符合本次項目采購要求。但采購部門對他們企業采取了差別待遇,投標報價最低卻不能成功勝出,原告認為,此次綜合評分過程中對他們的評審,有失公允?;诖?,他們向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提出了質疑但沒有得到采納。隨后,繼續向政府采購監管機關提出投訴,認為評標委員會在評標中有明顯的不合理和不正當傾向性,主觀分的評審對他們有歧視;而在綜合評分因素中,價格分只占15%,評審標準具有主觀隨意性,客觀分的評審,也未按法律規定進行。


而被投訴人江蘇省國稅局則稱:綜合評分因素合法、合理、公正和透明,未對聯合體和獨立投標人投置限制性要求或條件;評標過程嚴格、規范。該項目委托江蘇省政府采購中心組織實施,依法組建了評標委員會且中標人中也有聯合體,不存在對聯合體有區別對待;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其報價明顯低于成本,認定其為無效投標。另外,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且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報價為評標基準價,其價格為滿分15分。而有些投標供應商在質疑中指出,這里的“評標基準價”是多少,采購人江蘇省國稅局答復稱“評標基準價”屬于他們保密范圍,不宜對外公開。


由于被投訴人政府采購部門對落標供應商的質疑意見沒有給予支持,原告繼續向政府采購監管機關提出投訴,國家財政部受理投訴后,經調查處理,駁回投訴,全部支持被投訴人江蘇省國稅局的意見,并于2017年04月18日作出《財政部投訴處理決定書》之行政決定,維持江蘇省國稅局、江蘇省政府采購中心的采購結果。故原告不服而將國家財政部推上行政訴訟的被告席。據悉,原告要求法院撤銷財政部的投訴處理決定,要求法院責令財政部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知名專家、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主任谷遼海律師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從投訴人與被投訴人雙方的爭議點來看,主要問題有三個方面,其一,低價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否成立;其二,公開招標采購是不是應當適用我國《招標投標法》。其三,綜合評分因素中15分的價格分標準設定是否合理。


谷遼海律師介紹,首先,所謂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待商榷。通常情況下,政府集中統一采購的規模越大,政府部門獲得的投標報價相應就比較低,采購價格越低,也就越能夠為國家節約財政性資金。但我國采購實踐,投標報價高而中標的現象較為普遍;而高價勝出的這些供應商,其投標報價往往不能體現政府采購法所規定的低于市場平均價。這個案件,采購需求中涉及到的票據印制,共計四大類18個票種,各潛在供應商投標總報價為18種票據單價之和,而不是單一種票據的印刷項目。被告認為,投標供應商的單項報價較低,有“不正當競爭”的嫌疑,從而否定投標供應商聯合體的總體報價,不僅有悖相關法律,而且不符合常理。


其次,爭議采購項目是通過公開招標的采購工具完成的,但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等政府采購程序如何展示,需要依據我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但江蘇省國稅局、江蘇省政府采購中心在招標文件的編制、評標委員會的組建、投標供應商的選擇、采購結果的信息披露、落標供應商的質疑處理等采購過程中諸多環節中均沒有適用援引《招標投標法》的任何規定,令人遺憾。這也是許多政府采購爭議進入訴訟階段導致被告敗訴的主要原因。


其三,價格評審標準違反法律規定。凡是作為選擇合格供應商依據的任何標準,包括“評標基準價”,均必須在的招標文件中進行公開,未向投標供應商明示的評標因素均不能成為評標委員會的評審依據。評審中15分的價格分標準設置不符合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的要求。在“中國政府采購第一案”北京現代沃爾經貿有限公司訴國家財政部政府采購爭議一審行政判決后,面對敗訴的訴訟結果,被告財政部專門出臺了“財庫[2007]2號”《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以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要求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權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而這次的價格分值僅占15%的比例,顯然不符合規范性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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